許昌市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許昌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交專用車道的通行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公交專用車道是指在城市道路路段上通過特定的交通標線、標志或其他隔離設施將其中一條或多條車道分隔出來,供公交車輛在全天或一天中特定時段使用的專用道路,是公交優先的直接體現,在公平分配城市道路資源,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減少環境污染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市公交專用車道為限時段公交專用車道,限時時間為7:00-9:00,17:00-19:00。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交專用車道的規劃等綜合協調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交專用車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規定駛入公交專用車道或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和屬地政府(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交專用車道及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在已設置了公交專用車道的城市道路上,限行時間內城市公交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輛(以下簡稱社會車輛)禁止通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
(一)軍車、警車、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搶險救險車等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
(二)遇到交通管制、道路塌陷、火災、爆炸等特殊情況時,其他社會車輛可以在現場交通警察的指揮下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并應當在通過管制區域和事發地點后立即駛離公交專用車道;
(三)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且正在運載學生的校車;
(四)清障施救車輛、公交運營保障車輛在實施施救和保障任務時;
(五)載客的九座以上客車,但不得停靠上下乘客;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非限行時間,社會車輛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嚴禁任何社會車輛在公交專用車道內停車。
第七條 在限行時間內,非緊急情況嚴禁其他機動車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禁止非機動車進入公交專用車道。
第八條 除城市公交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車輛外,公交停靠站(點)30米范圍內(以城市公交站亭站牌為準)路段嚴禁其他車輛停靠。
第九條 在設置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交車輛應在公交專用車道內依次通行或停靠,本車道遇有障礙可借相鄰車道通行,遇特殊情況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第十條 公交車輛在行經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標志、標線及其輔助標志指示,提前駛入相應導向車道;社會車輛應按照標識在規定區域穿越公交專用車道進入相應轉向車道,并避讓公交車輛。
第十一條 道路上劃設為路側式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沿線單位、居住區的車輛可以在出入口穿越公交專用車道進出,但不得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